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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改委刘健钧转会证监会:曾奠基PE立法体系

2013-05-28 13:50:4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柳灯

  5月16日,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原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已经正式前往证监会基金部任职。

  另据知情人士称,“具体职务没有最终公布,基金部目前有一个副主任空缺,但已有人选,可能会新设一名副主任。”

  PE/VC行业监管格局尚未厘清,刘此次“转会”备受关注。

  “在目前PE双重监管格局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刘对行业认识深刻,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很强,会更有利证监会与发改委等部门对PE行业的协调监管,促进行业自律。”据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称。

  对于整个PE行业,刘健钧一直倡导“适度监管、重在自律”。

  一位发改委监管层人士也告诉记者,“PE/VC应以行业自律为主,各部门协调监管为辅,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至于新岗位上的计划,刘健钧在本报记者电话访谈时称,“任重道远,行胜于言,还是多做少说吧”。

  奠基PE/VC立法体系

  “十多年来,刘健钧一直专注于研究PE/VC、推动行业发展,特别是在创业投资概念引入、PE/VC立法体系建设上做了很多实事。”记者采访的多位监管层和业内人士如是称。

  刘健钧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其间参与了最早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和创业投资结下了渊源。

  2000年前后,国内关于VC的名称和法律界定问题分歧很大,刘一直推动引入“创业投资”的概念,并在其2003年4月出版的《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首次对创业投资的相关概念和政策法律含义进行了界定。

  刘几乎参与或起草了PE行业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9号文)、《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16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年2864号文)等。

  “对整个行业来说,39号文具有标志性意义,首次把创业投资提到了法律高度。”某接近刘的PE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刘一直想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在更高层次立法,但最后只是以发改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对自己过去所做的工作,刘在电话中称“我也只能说与自己的期望还相差很远”。

  两部门构筑协调监管?

  监管权一直是PE界的敏感话题,刘健钧赴任证监会基金部也因此备受关注。

  “公募基金、PE/VC都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协调其他部委,刘的加入,有利于将来证监会牵头协调一些事情。”据上述接近证监会的人士称,刘或许将充当监管“协调人”的角色。

  同时,PE/VC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等毕竟不一样,刘对于推动建立更适合行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也值得期待。

  刘健钧在有关论文中曾表示“证券投资基金和PE/ VC具有迥然不同的差异性,故有必要分开立法,如果放在《基金法》中统一立法,也宜考虑其不同特点。”

  PE能否开展公募业务同样受到关注。

  虽然新《基金法》没有将PE/VC纳入,但是仍然留下了口子。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告诉记者,PE/VC能否开展公募业务后续会有一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熟知PE的刘也必将参与到文件制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