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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遇波折 PE入法存变数

2012-08-20 09:59:04  来源:大众证券报

8月上旬,经过初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结束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172条内容,对非公募基金的归属、基金从业者的投资限制、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基金公司的股权激励和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近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PE)的入法问题引发了争议。

背景:PE只需备案,无人监管

依据2012年的创投行业发展报告,到2011年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882家,增长34.3%。到去年年末我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总规模达到2206亿,同比增长41.5%。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只需在发改委备案,行业协会成为行业自律监管的主要力量。

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为PE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反对者:PE不是股票,不应纳入基金法

8月3日,在第二届创业投资峰会上,数百家PE聚集一堂。深圳创业投资公会会长王守仁在会上直言“创投投资的是非上市的工商凭证,未上市公司股权不是股票”。

有消息称,8月10日,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股权和创投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联名建议书,指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25家协会提出的建议主要是,不应把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同时将该法修订草案第107条中的“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他们提出上述诉求的理由共有五点,分别是:一、《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二、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三、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四、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不仅没有必要,反而有可能人为造成监管风险;五、将创业投资基金也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推行者:入法PE是增量,监管实行新老划断

7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对于PE,“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因为它们要么依法登记为公司,要么登记为合伙企业,然后对外宣称为‘基金’,其实这两类组织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在他看来,PE同样是基金的集合,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束,而这正是基金法的效力所在。在基金法修改后,PE将实行新老划断的监管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把PE纳入监管,就是为了促进PE的健康发展。把PE纳入新基金法后,PE的门槛更加透明,避免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另外,还可以处理好PE和投资公司、PE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实质:监管权的争夺

目前的创投机构依然处在一个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只有少数创投机构在发改委备案,大部分投资机构从成立到运作都相对自由,只要不触及非法集资的底线。

私募股权投资纳入基金法,将是一个多重监管的局面,投资机构的注册管理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要通过发改委,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将由证监会负责。

虽然2011年吴晓灵曾表示只是在基金法中将PE纳入监管范围,未来谁来监管再行商定。但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如果PE被纳入该法,则意味着PE未来将向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